关于加强对进杭客运班车、旅游包车、客运船只和寄递渠道源头安检工作的通告
2023-07-07

为确保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安全顺利召开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、《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峰会筹委会要求,决定在峰会期间,进一步强化全市范围内进杭客运班车、旅游包车、客运船只和寄递渠道源头安检措施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即日起至9月7日24时,市公安局在歙县深渡港、g56高速昱岭关收费站、s324歙县三阳段设立公安检查站,依法对进杭车辆、船舶、人员、物品实施安全检查。

二、2016年8月20日8时至9月7日24时,市公安局在全市各长途汽车站设立公安检查点,依法对可疑人员、物品实施安全检查;在g56高速昱岭关公安检查站,对由我市始发入杭的客运班车、旅游包车、人员、物品实施安全检查。

三、长途汽车站、客货运码头等公共交通站点的经营、管理单位(以下简称交通站点运营单位)应当依照有关规定,对进入的车辆、船舶、人员、物品进行安全检查;拒不接受检查的,交通站点运营单位应当阻止其进入。客运班车、旅游包车和客运船只等交通工具的经营、管理单位(以下简称交通工具运营单位)应当对乘客和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;拒不接受检查的,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乘坐交通工具。邮政企业和其他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(以下简称寄递企业)应严格执行收寄验视、实名收寄、实名信息登记、过机安检制度;寄件人拒绝出示和查验身份证件的,寄递企业一律不得收寄。

四、交通站点运营单位、交通工具运营单位、寄递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未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,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实施处罚。

五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、旅游包车入杭的旅客,应当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,严禁携带枪支弹药、爆炸、剧毒、放射性、易制爆、易制毒、刀具、散装汽油、烟花爆竹、火药动力射钉器(弹)等危险物品和违禁品,自觉接受交通站点运营单位和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查验,自觉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的安全检查工作。

六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9月7日24时期间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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