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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界线
旅游包车与包车旅游从最终结果上看,都是解决游客旅游期间交通出行。依照现行法规,从事旅游包车是一项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。因此,判断包车旅游是合法的租赁经营行为,还是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包车的违法行为,成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中频繁遇到的问题。目前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:
(一)分离说:认为只出租车辆,不配驾驶员的,就是合法的。有些法规还规定,车辆租赁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代驾服务。
(二)收费说:认为只要不收费就不是经营。
(三)他人说:认为自己租赁自己用是合法的,供他人用是违法的。
法条简单,现实复杂。三个判断标准本身也存在冲突。
比如出租车辆、免费配驾驶员算不算非法经营行为?
在羊毛出在狗身上现实市场,隐性收费或让利销售比比皆是,租车不收费,提高旅游项目收费算不算收费行为?
请旅游目的地的朋友或旅行社代自己租车,算不算供他人用?
行政管理不能和市场割裂开来。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,不能只简单地套行政法规条文,而应当从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律上找出其底层的区别。市场行为归根结底是民事行为,如果从行政法上难以界定行为是否违法,不妨先从民法上对行为本身进行界定:
(一)旅游包车:游客与运输企业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,游客与运输企业构成旅客与承运人的关系。双方适用运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。
(二)包车旅游:游客与租赁企业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,游客与租赁企业构成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,双方适用租赁合同关系。游客与驾驶员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。
因此,判断租赁企业、驾驶员或第三人是否构成非法从事包车运输行为,关键要考察游客与相对人的合同约定。
在合同中,无论相对人以什么面目出现:租赁企业也好,代驾或驾驶人员也好 ,还是从租赁企业租车后交给游客使用的第三人也好,只要合同呈现出运输合同的特征,则相对人就是在从事道路运输行为,构成非法经营。相反,如果相对人只对游客交通出行的某项事务,比如只提供车辆,只提供驾驶服务,或是代为租车找驾驶员,但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,则不构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旅游包车行为。
当然,现实中租赁从业者、驾驶员,特别是游客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,这需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一是在平时多宣传,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。二是在具体案件中注意收集双方关于权利、义务的约定,以利于准确判断案件性质。
五、题外话
单纯界定包车旅游是否非法从法理上并不困难,让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和运政人员困惑的是租赁车辆行业的出现,挤占了原来由旅游包车或出租车占据的运输市场。在自己许可监管的道路运输领域里出现不归自己监管的市场行为。管没有法律依据,不管又担心监管不到位,一时有些手足无措。对此,还是应当从三个方面看待问题:
首先,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。过去社会车辆有限,驾驶是一项技术。成立运输企业,把有限的运力集中起来统一管理调配,尽最大可能发挥有限运力的作用,为社会提供更多的运能,是当时正确的选择。如今汽车已经不再稀缺,驾驶也从技术变成技能。社会有条件拿出一部分运输资源供游客自由支配,放开运输集中管理正当其时。
其次,这是市场自由选择的结果。社会发展给人们出行提供了多项选择,图省心求安全,就签订道路运输合同。图方便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,就包车旅游。行政管理部门不必出于为游客好的目的,限制游客的选择,市场的事就交给市场。
第三,这是行政管理的过渡阶段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运输行业必然会由垄断走向开放。过渡节段将呈现出传统业态与新业态并存的现象。道路运输的管理也变成部分管部分不管的状态。随着时间推移,可能会出现两种走向:一是市场调节作用发挥的好,则许可范围会逐步缩小,直至全部放开。二是市场调节作用发挥的不好,汽车租赁行业乱象丛生,安全事故多发,则政府将会出台法规,加大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,把市场失灵的地方管起来,比如已出台小微客车租赁规范。无论今后呈现那种走向,目前道路管理部门还是应当以观望为主,在守好自己管理职责的同时,不妨“让子弹飞一会”。
上一条: 汽车租赁行业市场发展规模
下一条: 旅游包车与包车旅游的法律辨析(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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